如何证明自己加班?——杨小姐诉S建材公司加班工资案
如何证明自己加班?
——杨小姐诉S建材公司加班工资案
【问题提示】
如何证明自己加班?
上海就是这样的一个城市,万家灯火的时候,大部分的写字楼里依然灯火通明。那些年轻的白领们,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大上海里获得生存之地,加班是家常便饭。但是又有多少人能依法获得加班工资呢?
【案情】
杨小姐多年从事室内设计工作,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004年7月,杨小姐到S建材公司应聘,杨小姐用她的能力和水平征服了面试考官,顺利进入了S公司工作。杨小姐与S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2004年7月至2006年7月,担任设计部经理。杨小姐上任后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带领设计部的同事为公司贡献自己的创意和方案。由于设计部跟别的部门不同,没项目的时候很空闲,有项目的时候就忙的昏天黑地连双休日也不能休息。为了构思出一个创意,杨小姐经常要跟同事开会研究,加班加点是很正常的事。有时候项目时间紧,杨小姐甚至要通宵达旦的在公司赶制方案。当一个工作顺利完成的时候,杨小姐都充满了成就感,因此也从不觉得辛苦。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加班的时间是可以补休的。当设计部的事情不忙的时候,杨小姐都会鼓励下属补休,她也会申请补休。
正当杨小姐事业、家庭两不误,样样得意的时候,公司里却发生了人事变动,打乱了她美好的工作和生活。2005年7月7日,公司上层突然派了另一个同事周小姐到设计部,美其名日为协助杨小姐的工作,杨小姐明白实际上这位周小姐是公司派来监督她的。杨小姐感到十分不解和委屈,公司这种做法分明是对自己不信任。她找到总裁吴某询问原委,得到的却是吴某一句简单含混的职位调整。杨小姐完全不能接受这个解释,而吴某却说如果杨小姐不接受这个安排的话就只能拿一个月的补偿金离开公司了。杨小姐感到很心寒,自己为公司劳心劳力却换来这种结果,太不公平了。她决定要向公司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杨小姐计算了一下自己这一年加班的时间,包括平常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一共是310.5小时。她向公司要求将这310.5小时的加班工资结算给她,公司没有答应。于是,杨小姐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仲裁庭审中,S公司辩称杨小姐加班时间只有285.5小时,其中双休日加班61小时,延时加班224.5小时。而且杨小姐已经向公司申请了补休277.5小时,并拿出了杨小姐的加班申请单和调休申请单。S公司同意支付杨小姐未调休的8小时加班工资。而杨小姐认为,双休日加班可以以补休进行冲抵,但延时加班不能冲抵,公司应该全数支付她加班费。而且,杨小姐认为自己的加班申请单远不止这些,S公司只拿出了部份的加班申请单。由于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加班时间,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杨小姐的全部请求,只裁决S公司支付杨小姐8小时的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千多元。杨小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内容与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基本相同。杨小姐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些权益既包括劳动者有权就其付出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包括劳动者在劳动之余,所享有的休息权利。杨小姐在S公司加班后,于正常的工作日申请休息,并用其加班时间冲抵了正常工作日的工作,因此杨小姐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现杨小姐要求S公司除调休之外,另就其工作日延时加班的时间支付加班费,实际系就一次加班行为向S公司主张两种补偿方式,对S公司显属不公,亦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在为杨小姐计算尚未调休的加班时间时,先行冲抵了加班工资较低的延时加班时间,就高计算了S公司应支付杨小姐的加班工资,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杨小姐的合法权益。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杨小姐虽心有不甘,但也无可奈何,只得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
【案例分析】
本加班工资的案例涉及到两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杨小姐的加班时间究竟有多少?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的某些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劳动者理解成劳动案件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中,除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依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加班案件中就是如此,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没有加班,则由劳动者举证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加班事实。如劳动者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木案中的杨小姐,没有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结果不能充分举证加班的事实,所以只能是用人单位说加班时间多少就是多少了。
焦点二:平时加班能够用补休冲抵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把加班分成三种:1.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关于补休的规定仅仅是适用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但本案的焦点是平时延长的工作时间已用补休冲抵了,劳动者是否有权反悔。虽然劳动法未规定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用补休方式冲抵,但是张小姐已经选择了冲抵,属于对自己劳动权利的处分,是有效的。而且就一次加班行为,张小姐已选择补休方式并已经履行掉,再选择支付加班工资的补偿方式,实际系一次加班行为向公司主张了两种补偿方式,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原则。
【律师总结】
关于加班,劳动者有以下三大点是需要掌握的: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计算比例、加班费的基本工资,这三点与计算加班费直接相关。
一、加班时间
1.加班制度
此案例首先提醒劳动者的是,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不要像本案中的杨小姐,加了班也是白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作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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