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时,如何保护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工时,如何保护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就业权利?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2)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5)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1)服现役满10年的;(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4)服现役未满1。年,但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1)年满55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